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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作者:賴宥霖   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  新聞圖片來源:台灣醒報  實際入稿日期: 2009-02-05

老闆不給「非自願離職」?政府代開

【記者賴宥霖報導】現行失業給付的政策,規定必須要「非自願離職」證明,才能領取失業給付,若有雇主為省資遣費,用刁難、欺騙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,而不開設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,便會使員工失去領失業給付的機會,台北市勞工局表示,勞資雙方經過協調會議後,可由政府代開「非自願離職」證明。

 

有民眾向報紙投書,有很多公司鑽法律漏洞,透過調職、刁難、欺騙的方式,使員工受不了而自動離職,不但沒有資遣費,也沒有「非自願離職」證明,因此不能領失業給付。

 

對此勞委會回應,員工遇到這種情況,如加班時間太長不給加班費、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等,千萬不要自動離職,應該馬上尋求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的幫助,且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,沒有正當理由,雇主不得任意中止勞工契約。

 

台北市勞工局則表示,勞工到勞工局申訴後,會幫勞資雙方進行協調會議,會議中如勞資雙方能達成協議最好,若老闆不出席會議,或者雙方沒有共識,則可在會議後,由政府代開「非自願離職」證明。勞工局強調,勞工必須經過申訴管道,召開協調會議未果後,政府才可以協助代開「非自願離職」證明,並非直接向政府申請就可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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